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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一般而言,由于机动车行驶速度快、危险程度高,机动车一方在道路通行中应当负有较高注意义务。本案中,王某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对自身的损害存在较大过错,应当依法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同时,考虑到事发时路况、视野良好,李某如充分注意,一定程度上也能够避免发生严重事故。李某疏于观察,存在过错。最终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下列选项不属于博客营销的特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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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不属于博客营销的特点的是非机动车驾驶人作为交通参与人,应当与机动车驾驶人同样遵守交通规则。现实生活中,一些非机动车逆行、超速、闯红灯等违章行为给道路交通安全造成隐患。本案中,在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既合理地确定了双方责任,也警示了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下列选项不属于博客营销的特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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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注重引导增强交通安全责任意识。随着交通事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机动车、非机动车保有量和道路里程快速增长,交通参与人日益增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易发。道路交通秩序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各类交通参与人共同维护。人民法院注重通过司法裁判引导交通参与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案例1中,人民法院判令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与交通事故侵权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及时维护被侵权人权益。该案例也提醒广大车主依法投保交强险,为自身和其他交通参与人做好最基本的保障。案例3中,非机动车一方具有较大过错,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督促非机动车驾驶人增强安全责任意识,共同构建安全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案例4中,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就“搭便车”中产生的事故损失在驾驶人、乘车人间合理分配,一方面体现了对“好意同乘”的肯定和维护,另一方面也督促驾驶人同样强化责任观念。《下列选项不属于博客营销的特点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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